第一條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提高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效率,預防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促進煤礦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國辦發〔2004〕79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應遵循權責一致和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體現國家監察和地方監管的權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條建立省級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聯合執法成員單位包括安徽煤礦安監局、省經委、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國資委、省電力公司等。聯合執法辦公室設在安徽煤礦安監局,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
第四條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包括工作通報、聯席會議、聯合執法、信息發布等四個方面。各有關部門應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及時通報情況、交流信息,協商解決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工作通報的主要內容:
(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煤礦安全監管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通報交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監察執法情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通報交流對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情況。
(二)對煤礦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
(三)煤礦企業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證照頒發、注(吊)銷情況。
(四)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和質量標準化評比情況。
(五)重大安全隱患監控整治與復查情況。
(六)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監察、監管建議和意見的落實情況。
(七)煤礦事故查處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情況及礦井建設項目核準、資源利用、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審批、項目竣工驗收等情況。
(九)煤礦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分解情況及考核結果。
(十)煤礦企業全員參加工傷保險情況。
(十一)各成員單位認為需要通報和交流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工作通報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電子文件或者座談交流等形式。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監察執法和監督檢查計劃執行、重大安全隱患監控治理、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每季度通報交流一次。
(二)有關行政執法文書、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整改復查情況等隨時通報交流。
(三)煤礦企業及有關人員的證照頒發(包括新建礦井的行政許可)、變更、注銷或吊銷情況以及安全程度評估情況,每半年通報交流一次。
第七條為加強工作協調,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第八條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分析研究安全監察執法、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二)通報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狀況。
(三)通報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情況。
(四)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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