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聘請新聞媒體記者,居民(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派出所民警,社區或者鄉(鎮)衛生院醫務人員,企業安全員,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等擔任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悉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110、119、120等公共報警電話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
???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級別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會安全事件信息應當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 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 第二十一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短信、電子顯示屏、人防警報器、宣傳車等多種渠道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 第二十二條 進入預警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 第二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主要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協助做好處置工作。
??? 突發事件依法由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處置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和配合工作。
??? 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規定,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 (一)一般突發事件,由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縣級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 (二)較大突發事件,由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設區的市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 (三)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 (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國務院應急處置。
??? 本級人民政府難以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難以消除其引發的嚴重社會危害時,應當及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導處置。
??? 第二十五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 現場指揮長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長的指揮。
???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除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優先運送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以及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員和物資;
??? (二)請求支援救援力量和應急救援物資;
??? (三)指定救治單位和應急避難場所;
??? (四)為受到危害的人員實施心理干預服務;
??? (五)協調有關企業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
??? 第二十七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除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開展勸解、疏導,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 (二)根據事態發展,及時采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
??? (三)對擾亂社會秩序、妨礙社會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機制,提高應急運輸保障能力。
???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經營單位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運輸線路通暢,必要時開辟應急專用通道。應急救援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
???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新聞辦公室統一組織,及時、準確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虛假信息。
???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的,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征用通知書》,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先行征用,事后補辦手續。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參照征用時的價值給予補償。
???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 第五章 恢復與重建
???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應對工作進行統計、調查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數據資料和評估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可靠。
??? 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受災人員需要過渡性安置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實際情況,做好安置工作。
???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對倒塌、損壞房屋進行重建和修繕,對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進行修復,保障過渡期間群眾基本生產生活秩序。
??? 第三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或者受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恢復與重建規劃,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 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對受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應當依法給予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轉移支付等政策扶持,以及物資、人力、技術方面的支持;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必要的支援。
???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開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開展應急演練的;
??? (二)未執行二十四小時值守制度的;
??? (三)未規劃、建設、維護應急避難場所和設置應急避難場所標識,并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
??? (四)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
??? (五)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的;
??? (六)未向社會公開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況的;
??? (七)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開展應急演練的;
??? (二)未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隱患的;
??? (三)未及時、客觀、真實報告本單位突發事件信息的。
???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未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立即趕赴現場協助處置的,依法給予處分。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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