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未經許可引進外來物種;
???????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采取退耕還濕、輪牧禁牧限牧、移民搬遷、平圩、植被恢復、構建濕地生態駁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復已退化的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擴大濕地面積。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河流交匯處、入湖口、重點污染防治河段等區域,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 采礦塌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治理塌陷區水面、洼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區的積水區域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 第二十三條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采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種植適宜當地生長的濕地植物,根據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建設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環境。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品種,減少圍網養殖,保護濕地生態環境。
??????? 第二十六條 向重要濕地施放防疫藥物的,防疫機構應當與濕地管理單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機構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避免或者降低對濕地生態功能的影響。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放藥物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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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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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科學利用濕地資源,發展生態產業。
??????? 第二十八條 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濕地生物資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和生長環境。
??????? 第二十九條 在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濕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游客進入保護區參觀、旅游的,應當服從濕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 第三十條 濕地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生態修復。
???????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土地開發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確需占用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占用重要濕地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 因防洪搶險等突發事件需要占用濕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可以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單獨或者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單獨進行監督檢查的,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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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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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并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恢復,并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違法的阻水、排水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毒殺、電殺或者擅自獵捕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撿拾、收售動物卵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 (二)未依法采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 (三)對造成濕地污染的違法行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 (四)未按規定批準占用濕地的;
???????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 林業、農業(漁業)、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濕地管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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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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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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