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銷售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第十一條 質監部門要對從事拼裝、改裝汽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檢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檢測設備,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 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限混裝;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要健全貨運經營企業和營運駕駛員的信譽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及駕駛員的登記和信息抄報制度。對多次超限超載的貨運經營企業和營運駕駛員,定期公布其名單。營運駕駛員有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派駐管理人員要深入貨場、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嚴格監控,禁止超限超載車輛出站(場)。
第十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要加大高速公路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力度,入站口執法人員、管理人員要對其實施勸返,確保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車輛的治理力度,嚴禁其違法上路過橋。對拒不接受管理的駕駛員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市治超辦要建立信息通報與協查移送機制,做到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時上報,應急預案措施到位。在每季度召開的聯席會議上通報該季度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記分情況。
第十七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要建立治超效果與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和國省道大中修項目掛鉤制度。對擅自放寬標準、治超不力造成路況嚴重下降的,將削減或取消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補助經費以及國省道大中修項目資金支持。對超限超載嚴重又不按規定治理的,實行跨區域幫扶治理。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要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對年度治超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有責必究、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治超工作職責并接受社會監督,扎實做好治超工作。
經督查考核發現工作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政府追究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由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追究本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條 市治超辦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有關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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