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審核、發證由市培訓考試中心具體負責。考核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
第十一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向培訓機構提出考試申請,由培訓機構通過重慶市安全培訓業務管理系統統一向市培訓考試中心提交考試申請。
市培訓考試中心自收到培訓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培訓機構并說明理由。市培訓考試中心于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理論考試實行計算機網絡考試;實際操作考試實行考官制,即由市培訓考試中心統一指派的考官在指定地點進行實際操作考試。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各考點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三條 市培訓考試中心在考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 考試完畢后,由培訓機構向市培訓考試中心提交考試合格人員如下資料:
(一)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考試考核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6個月內體檢證明(見附件三);
(三)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成績表(見附件五);
(四)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成績匯總表(重慶市安全培訓業務管理系統上打印);
(五)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六)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培訓考試中心收到培訓機構提交的相關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市培訓考試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培訓考試中心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如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復審和延期復審期,須參加相關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辦理補證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市培訓考試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培訓考試中心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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