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 《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重慶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我市環境保護區域限批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力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質量的進一步改善,依據《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2005〕39號)、《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渝委發〔2006〕2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8〕51號)等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環境保護區域限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域限批是指市環保局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審批有關區縣(自治縣)、流域、工業園區(含工業集中區,下同)或企業的建設項目(突出環境問題整治項目除外,下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他有關部門協同停止相關文件審批的一項工作制度。
第四條 凡屬下列情形的可實施區域限批:
(一)未按期完成國家或市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
(二)環境問題突出,被國家或市政府掛牌督辦,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
(三)1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較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
(四)國家或市政府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區域限批的啟動及監督實施。
(一)對市級或市級以下工業園區和企業、不跨區縣(自治縣)的流域等啟動區域限批,由市環保局決定。對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跨區縣(自治縣)的流域、國家級工業園區和中央在渝企業啟動區域限批,由市環保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決定。
(二)區域限批決定作出后,由市環保局發文告知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單位,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
(三)區域限批文件應抄送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建設、監察、國土、規劃、金融、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停止被限批區域或單位的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協助實施區域限批,并暫停審批被限批區域或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其他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五)被限批區域或單位應按照整改要求制訂整改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
(六)全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被限批區域或單位加強監督管理,并牽頭組織跟蹤檢查,公布整改進展情況。
(七)市環保局作出的區域限批決定應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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