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餐飲、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下列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偶發性強烈噪聲;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
(三)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排放的噪聲;
(五)其他社會生活噪聲。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船舶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各自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環境噪聲污染檢舉和投訴。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當事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并執行相應的聲環境質量標準。
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聲環境功能區的調整,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確定必要的噪聲防護距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噪聲防護距離進行審核。噪聲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進行聲環境影響評價,并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本市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噪聲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采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噪聲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第二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噪聲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重慶市消防條例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