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參與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宣傳,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意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積極報道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典型,并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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