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其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科學規劃、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制定并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
(四)當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減輕危害。
(五)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環境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六)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出的環境保護決定;協助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排查環境事故隱患,制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規定。
(二)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進行監督考核。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四)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組織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五)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調查和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協助地方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六)負責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負責環境質量監測、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環境監測;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年鑒,發布環境質量公報。
(七)負責在用機動車的環境保護檢驗及環境保護標志的發放。
(八)監督管理企業事業單位的排污行為,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征收排污費。
(九)負責對電磁輻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放射性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對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和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開展先進適用環境保護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二)開展國內和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提出符合環境保護的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綜合平衡、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
(二)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三)負責落實差別電價政策,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以及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的價格政策,逐步建立環境價格體系。
(四)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推動節能降耗工作,協調和推進清潔生產工作,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二)執行符合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節能降耗;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清潔生產推進工作,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
(三)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監督落實工業結構調整計劃和措施。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監督管理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對已建成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指導推進城鎮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提高污水收集率。
(四)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揚塵和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對建成區內揚塵污染、焚燒垃圾等廢舊物品煙塵污染和燃煤煙塵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負責放射性物品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三)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四)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妥善處置因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統籌安排環境保護及監督管理所需費用。
(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體系建設。
(三)組織研究和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未提供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項目,不予核準采礦權。
(二)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預防地質災害。
(三)負責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機動車船污染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水利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二)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農牧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推廣科學施肥、施藥和農膜回收利用技術,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
(二)負責規模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業節能減排項目。
(三)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五)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農村清潔工程,依法對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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