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督和具體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五)公路特長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六)本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建成后,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且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的招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下達的計劃,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錄。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專職消防員由單位自行調配或者招錄。
第十二條 招錄的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志愿從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征兵的體格檢查標準。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專職消防員優先從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員中招錄。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專職消防隊:
(一)年齡超過45周歲;
(二)身體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三)規定期限內未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消防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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