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邮墚數厝嗣裾⒐矙C關、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現場勤務,處置災害事故;
(二)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及器材裝備,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準確統計轄區接警出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數據,按要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f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普及消防知識,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開展防火巡查,督促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執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專職消防隊日常執勤備戰人員不得少于總數的70%。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將職業技能作為定級、晉級的依據。
專職消防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車身噴涂“消防”字樣或者標志圖案。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器材、裝備不得用于與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障。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人民政府和單位依法為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并為滅火救援崗位的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員合同期滿或者有其他原因正常離隊的,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專職消防員,按照規定給予生活保障、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所在單位要鼓勵和支持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購置消防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減免購置稅。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收往返途中的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迅速通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后,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銷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專職消防隊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拥綀缶蛘吖矙C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ǘ┰趫绦谢馂膿渚取本仍热蝿罩胁环墓矙C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三)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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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⑾儡囉糜谂c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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