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貴州省境內各類煤礦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以及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施國家監察,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煤礦,是指煤礦生產礦井和建設礦井,建設礦井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礦井。
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所有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都必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條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下同)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帶班下井領導協助礦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煤礦工會、紀委、組織等部門舉報和報告。
第七條煤礦要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領導、每月帶班下井的次數、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的帶班下井次數由煤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煤礦企業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計劃中必須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要在礦調度室公示,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煤礦領導每周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實行備案制。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制定煤礦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負責監督落實。30萬噸/年以下非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報縣(市、區、特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30萬噸/年及以上非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報市(州、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盤江煤電集團、水城礦業集團、六枝工礦集團、林東礦業集團,下同)和中央在黔煤礦企業要制定所屬煤礦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報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同時抄報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報集團公司備案。
煤礦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要報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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