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含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和《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安全生產層級管理責任暫行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部門、行業和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分管行業出現的安全生產問題負責協調處理;主要負責人每年要與各分管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明確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認真實施。
第二章 政府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劃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地對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和獎懲;
(三)組織、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督促、檢查、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五)建立健全地、縣(市、區)、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和執法監管體系,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立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處置和排除;
(八)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關閉;
(十)組織治理公共設施以及無明確責任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經常性巡查,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運輸等行為;
(十二)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和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能力;
(十三)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十四)運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控制指標體系,逐級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
(十六)建立健全地、縣(市、區)、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實行“一票否決”;
(十八)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建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和應對自然災害的預警聯合處置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
(二十)組織制定并不斷完善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二十一)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統計和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二十二)按照職責范圍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二十三)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二十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增強公眾識災、防災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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