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停車場(庫)的監督管理部門,其所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停車場(庫)的日常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交通、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公安、建設、城管、土地等部門編制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庫)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發展相協調,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公共停車場(庫)。
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五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根據專項規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庫)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庫)。
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庫)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六條 新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建停車場(庫)。
改建、擴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街(區)、住宅區、旅游景點,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增建或者補建停車場(庫)。
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停車場(庫)設計方案(含有關主體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停車場(庫)竣工后,應當經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停車誘導系統等公共停車(庫)信息系統的建設,并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庫)。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須按程序報經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條 設置臨時停車場,設置人應當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停車場。確需占用城市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的,按照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經公安交通、城管、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場,不得停放大型車輛。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道路臨時停車場停放路段每年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庫)增設情況,會同城管、規劃等部門對道路臨時停車場提出保留或者取消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住宅區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庫)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符合下列要求并經住宅區業主大會同意,可將住宅區內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置為停車場: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二)不占用綠地;
(三)不占用消防通道;
(四)方便業主停車;
(五)符合國家、省、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貴州省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督辦…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五職人員”…
貴州省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暫行…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
貴州省通航設施管理辦法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試…
貴州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
貴州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
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