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農村消防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13年12月28日
貴州省農村消防管理規定
(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根據2013年12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農村消防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減少和有效撲救農村火災,維護農村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村消防管理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投入必要資金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保障農村消防事業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興建農村消防基礎設施。
鼓勵單位、個人自愿捐資,支持農村消防工作。
第五條農村消防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和督查督辦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量化農村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并對責任目標實施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農村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并實施監督檢查。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相關教學、培訓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無償發布農村消防公益信息。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農村消防安全、保護農村消防設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的義務。
任何單位、個人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農村消防組織
第八條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村防火安全委員會,并明確一名政府領導擔任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并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擔任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農村防火安全委員會、防火安全小組承擔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消防工作措施;
(二)開展經常性的農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制定農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調查研究,制定對策措施;
(六)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防火安全小組應當組織村民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約,村民組長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入戶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工作。
50戶以上木質結構房屋密集的村寨應當配備1名以上消防安全協管員,負責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并采取鳴鑼喊寨等措施提示村民注意火災防范。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村寨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
鄉鎮志愿消防隊人數不少于50人,村寨志愿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
有條件的鄉鎮應當采取自辦、合辦等形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負責火災撲救任務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以及負責火災撲救任務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掌握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消防常識和防火、滅火技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承擔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滅火、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開展消防業務訓練;
(三)建立執勤戰備秩序;
(四)進行火災撲救;
(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巡查;
(六)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設施。
第三章農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在重大節日和火災多發季節,可以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學生、幼兒進行消防常識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鄉鎮規劃和村寨規劃應當有消防規劃內容。新建建筑應當符合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除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申請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抽查。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農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有計劃地引導農村實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農灶、電氣線路改造。
提倡和推廣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級,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規范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工作檢查,做好登記備案,實施跟蹤復查。在重大節日、活動期間和農業收獲季節,應當實施重點檢查。
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經許可后方可舉辦。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農村電力用戶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應當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時整改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對留守兒童、獨居老人的用火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人員的登記管理制度,督促相關監護責任人員加強監護。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寨消防檔案,明確專人保管,并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村寨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村寨基本情況;
(二)消防組織基本情況;
(三)村寨平面圖、道路交通水源圖等;
(四)滅火訓練、演練及消防器材、裝備、設施情況;
(五)消防違章行為和火災事故處理情況;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培訓及火、電、氣、油管理使用等情況。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扶持農村居民投保房屋、財產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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