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陳全國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數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險能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設施和場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具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系統,掌握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信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第二章 辨識與安全評估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對下列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
(一)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貯罐區或者單個貯罐;
(二)儲存民用爆破器材、煙火劑、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庫區或者單個庫房;
(三)生產、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煙火劑、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生產場所;
(四)輸送可燃、易爆、有毒氣體的長輸管道,中壓以上的燃氣管道,輸送可燃、有毒等危險流體介質的工業管道;
(五)蒸汽鍋爐,熱水鍋爐;
(六)易燃介質和介質毒性程度為中度以上的壓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有煤塵爆炸危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煤層自然發火期小于6個月、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煤礦礦井;
(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井,包括瓦斯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
(九)全庫容大于一百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礦庫;
(十)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重大危險源。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辨識情況確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并對確認結果負責。
第九條 依據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按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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