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應急管理局,省廳各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應急〔2021〕83號)規定,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0月28日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建設,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應急〔2021〕8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生產工藝特點及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情況等,建立適合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的標準化體系創建并保持有效運行、持續改進。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自愿申請標準化定級。
第四條??企業標準化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企業標準化定級按照應急管理部制定的標準執行。應急管理部未制定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的,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配套的定級標準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劃分與評定》(DB13/T2969),開展二級、三級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五條??企業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管理。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級企業由應急管理部定級。省應急管理廳和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應急管理局分別為本行政區域內二級、三級企業定級部門(以下簡稱定級部門)。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籌管理全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行業監管處(科)室具體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標準化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定級部門應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經費,為標準化定級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章??組織方式
第七條??定級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作為標準化定級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或者委托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單位負責現場評審工作、也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工作。
二級標準化組織單位負責受理和審核企業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1)、組織現場評審、現場復核、年度抽查、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維護、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
二級標準化組織單位應建立現場評審專業技術支撐工作機制,不斷提高現場評審工作質量,按照定級部門要求,根據技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情況建立現場評審技術支撐單位,并受定級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經定級部門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八條??組織單位和參與現場評審的相關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建設和申請
第九條??企業應當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員工代表參加的工作組,按照企業實際生產工藝流程、風險情況和職責分工,建立職責明確、可操作、可運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及風險辨識精準、管控措施有效的雙重預防機制并推進數字化、信息化管理。企業應對照所屬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將本企業標準和規范融入其中,做到全員參與,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工作,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第十條??新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企業應當在開始創建時告知行業監管處(科)室,在組織創建標準化完成后應當安排不少于六個月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后應向行業監管處(科)室報告安全管理制度運行情況,行業監管處(科)室根據企業報告的情況提出標準化建設指導意見。申請定級的企業,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依擬申請的等級向相應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定級的企業應當在自評報告中,由其主要負責人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應當具備的證照齊全有效;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四)申請定級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死亡、總計3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七)前次申請定級被告知未通過之日起滿1年;
(八)被撤銷標準化等級之日起滿1年;
(九)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的重大隱患已完成整改。
發現企業存在承諾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標準化定級申請。
第四章??審核和評審
第十一條??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自評報告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自評報告內容存在錯誤、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評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自評報告內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全部內容后,對自評報告逐項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一并報送定級部門,并書面告知企業;對不符合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核、報送和告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定級部門對組織單位報送的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進行確認后,組織單位應按要求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現場評審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現場評審情況及不符合項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2),初步確定企業是否達到擬申請的等級,并書面告知企業。
第十三條??企業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項整改工作,并將整改情況報告現場評審組。特殊情況下,經組織單位批準,整改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現場評審組應當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采取書面檢查或者現場復核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合格,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第十五條??現場評審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一票否決,提前終止評審,現場評審不予通過。
(一)經對照,企業標準化自評報告采用標準錯誤的;
(二)考核期內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存在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現場評審期間,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或停業、停工待料、大修、裝修或其它非正常生產、運營等情況的;
(四)申請材料不真實,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現場情況與所提供資料嚴重不符的;
(五)企業不配合評審組合理檢查和取證(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六)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七)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未有效運行,存在安全管理實際情況與制度文件“兩張皮”現象的。
第十六條??二級標準化評審實行監審員制度,監審員由定級部門指定,可以由行業監管處室委派本處室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對標準化評審全程監督指導,三級標準化評審可參照執行。
第五章??公示和公告
第十七條??組織單位將確認整改合格、符合相應定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定期報送相應定級部門。定級部門對報送情況進行確認后,應當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企業存在不符合定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問題反映的,定級部門應當組織核實。
第十八條??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定級部門應當確認其等級,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對未予公告的企業,由定級部門書面告知其未通過定級,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企業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條??已經取得標準化等級的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再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定級。
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定級部門確認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級、三級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5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所屬行業定級相關標準未作重大修訂;
(五)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原輔材料等無重大變化,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六)按照規定開展自評并提交自評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定級部門應當建立企業標準化定級工作臺賬,記錄標準化定級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級部門撤銷其等級。原定級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并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
(四)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標準化等級的;
(七)行政許可證照注銷、吊銷、撤銷的,或者不再從事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各級定級部門應當加強對標準化定級相關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標準化相關材料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或有明顯錯誤等問題的,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標準化定級相關單位及其人員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或存在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有關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激勵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
(一)將企業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級、二級企業,以執法抽查為主,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二)因安全生產政策性原因對相關企業實施區域限產、停產措施的,原則上一級、二級企業不納入范圍;
(三)停產后復產驗收時,原則上優先對一級、二級企業進行復產驗收;
(四)標準化等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五)標準化等級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六)將企業標準化等級作為信貸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支持鼓勵金融信貸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服務;
(七)標準化等級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質量獎勵、優秀品牌等資格和榮譽的,予以優先支持或者推薦;
(八)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推薦其參加所屬地區、行業及領域的先進單位(集體)、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等評選。
第二十五條??各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推行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企業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通過河北省“互聯網+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進行。
第二十七條??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應急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制定三級標準化建設定級實施辦法,并報河北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由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評定標準和要求,參照本辦法開展考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冀應急政法〔2019〕100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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