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選用勞務分包企業時應當查驗其下列材料:
(一)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勞務分包企業的安全許可證;
(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發包勞務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務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式、支付時間、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驗收標準、保障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支付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勞務分包企業在提供擔保后,要求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同時提供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擔保的,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
第十二條 勞務分包合同簽訂雙方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七個工作日內,到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及履約擔保相關資料;
(二)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用工備案表;
(四)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和勞務作業人員的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
第十三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向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責,并應當服從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勞務分包企業名稱,勞務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圍,分包工程開工、竣工日期,勞動糾紛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五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委派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一名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并受勞務分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企業招用勞務作業人員時,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傷處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并向勞務作業人員提供個人工資清單,勞務作業人員工資不得低于本市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工期不足1個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務,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施工任務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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