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九條 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應直接發放給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由他人代領,他人代領必須有本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存檔兩年備查。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與勞務作業人員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務作業人員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未按合同約定與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勞務分包工程價款,致使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勞務分包工程價款為限。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勞務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勞務信息管理系統,并為建筑業企業提供信息錄入終端。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勞務發包情況,勞務分包企業施工安全、質量、使用勞務作業人員情況及其它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并通報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違法分包、拖欠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等事項的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情況,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權限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由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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