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及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進行量化記分,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省、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
第五條?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量化記分的執行
第六條? 根據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及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全省范圍內承建的工程項目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視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進行量化記分,具體量化記分標準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量化記分標準》(見附件1)執行。
第七條? 量化記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條? 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承建的單位工程項目為記分單元進行量化計分;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以個人在全省范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為記分單元進行量化計分。
一個量化記分周期屆滿后,記分分值累計未達到規定分值的,記分予以清除,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九條? 量化記分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行政執法人員共同執行。在實施量化記分時,量化記分執行人員(以下簡稱執行人員)應當主動向被記分企業或者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執行人員應當對違法事實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并由企業施工現場負責人或者被記分人員簽名。
第十條? 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后,執行人員應當向被記分企業或者人員發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量化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工程名稱、被記分企業或者人員的名稱或者姓名、資格證號、記分原因、記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通知書由執行人簽名后交被記分人簽收。
被記分人拒絕簽收的,由執行人員在通知書上注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和時間,并由執行人員、見證人簽名,將通知書留置送達。
第十一條? 對有關企業及人員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建設主管部門已依法進行了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不再量化記分,但原有的量化記分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 被執行量化記分的企業和人員在整改期限內未整改或者又發生同一違法行為的,加倍記分。
第十三條? 在建工程項目有多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實施記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的,對項目負責人或者總監理工程師實施記分。
第十四條? 被執行量化記分的企業或者人員如對量化記分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受理復審申請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企業或者人員。經復查,記分確屬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并撤銷或者變更相應記分記錄。
第十五條? 量化記分執行情況實行全省聯網信息化管理,量化記分執行機構應當在實施量化記分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網絡系統。
對施工企業的量化記分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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