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設施建設與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與維修、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五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合法權益,督促燃氣經營者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第二章 燃氣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時限、發展目標、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條 城鄉建設應當按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書。
第八條 在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另外建設獨立的管道供氣設施。已經建成的獨立管道供氣設施應當并入燃氣管網。
第九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加強演練,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建設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設施,確保在燃氣供應嚴重短缺或者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氣供應。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依照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必須具備包括由接卸、儲存、灌裝、倒殘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方可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依法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許可證;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與經營規模、類別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氣源銷售的、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液化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其燃氣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跨設區的市經營燃氣氣源銷售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液化天然氣經營的、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其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四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燃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驗資報告;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準文件、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和特種設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等資料;
(七)供氣協議書或者供氣意向書,氣源來源證明;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企業服務規范等。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氣管理部門為其劃定的經營區域證明文件或者特許經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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