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效廉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哈爾濱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安裝、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維護、使用的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對特殊單位、場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其他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列入國家技防產品目錄,用于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安全檢查等領域的特種器材或設備,包括入侵探測器、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防盜報警控制器、機械防盜鎖、汽車防盜報警系統、防盜保險柜(箱)、防盜安全門、樓宇對講(可視)系統、防彈復合玻璃、報警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或集成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技防建設和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體系,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是全市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技防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技防管理機構負責技防日常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規劃、建設、房產、城市管理、交通、文化、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技防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技防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整合資源、節約成本、合法利用、行政監管和誰受益、誰建設,誰出資、誰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下列單位、場所或部位應當建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其中(一)至(九)項所列單位、場所或部位還應當分別建立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技防系統:
(一)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炸器材庫房;
(二)生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藥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部位;
(三)存放和處理機密級以上文件、檔案、圖紙、資料以及集中存放重要票據、賬簿的場所、部位;
(四) 生產、儲存、交易黃金、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的場所、部位;
(五) 博物館、展覽館、文物店、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場所、部位;
(六) 機關、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單位;
(七)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國防科研、試驗、生產單位以及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八) 供電、供水、供氣、供油以及集中供熱等重要動力、能源系統的要害部位;
(九) 機場、長途汽車站、火車站、碼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
(十)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場所,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醫院、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
(十一)城市主要街路、治安卡口、主要交通路口、人行過街通道(天橋)、城際出入口、停車場、廣場和人員聚集地段。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確定其他應當建立技防系統的單位、場所及部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未建立技防系統的現有居民住宅樓或住宅區,應當安裝樓宇對講系統、防盜安全門;有條件的居民住宅區,可以在出入口、重要部位和區域建立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等技防系統。
金融押運車、危險物品運輸專用車等與公共安全相關的專用或特種運輸工具,應當安裝跟蹤定位系統;鼓勵其他機動車輛安裝防盜、防搶劫裝置或跟蹤定位系統。
第九條 公安機關建立城市報警與監控系統平臺,并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互聯互通。
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單位、場所或部位建立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當與公安機關城市報警與監控系統平臺聯網,并具備公安機關實時調用監控數據的條件。
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認為有關單位自行建設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有聯網接入必要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與公安機關城市報警與監控系統平臺聯網。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建立技防系統的場所或部位(含居民住宅樓或住宅區)新建、改建、擴建時,其技防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街路、治安卡口、主要交通路口、人行過街通道(天橋)、城際出入口、公共停車場、廣場、人員聚集地段的技防系統,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并承擔運行和維護費用。技防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各級財政列入財政預算。
前款所列區域以外的技防系統,由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并承擔運行和維護費用。
第十二條 技防工程所采用的技防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
未經檢驗或認證合格的技防產品,不得采用。
第十三條 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和維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技防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技防工程建設情況按照保衛隸屬關系向市或區、縣(市)公安機關技防管理機構備案;無保衛隸屬關系的技防系統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公安機關技防管理機構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將技防工程建設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技防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申請備案,應當向公安機關技防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防工程備案表;
(二)使用單位所處區域位置示意圖;
(三)技防工程布局圖;
(四)技防工程檢驗合格報告。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年修訂】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
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
哈爾濱市查處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暫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廢】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哈爾濱市燃氣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