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罰款:
(一)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專用車輛未按照規定噴涂標志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公交車和長途客運汽車違反規定在專門停車場、客運站以外的道路上停放的;
(四)違反規定在貨運機動車車廂內乘人的;
(五)未按照規定審驗機動車駕駛證的;
(六)公路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未按照規定噴涂準乘人數、經營單位名稱和營運編號的;
(七)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
(八)貨運機動車主車與掛車之間未按照規定安裝安全鏈,軸距四米以上的貨運機動車或者掛車車身兩側未按照規定安裝有效的安全防護網的;
(九)未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的;
(十)違反規定在機動車車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或者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借道通行的;
(十二)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開啟指示燈的;
(十三)駕駛公交車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停車的;
(十四)駕駛公交車未按照停靠的先后順序依次駛離公交站臺的;
(十五)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專用車輛和單位接送職工的通勤客車違反規定停靠的;
(十六)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放的;
(十七)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環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進出、穿越道路違反規定行車的;
(十八)機動車在禁行的道路、時間行駛的;
(十九)拖拉機不按照規定上道路行駛的;
(二十)駕駛摩托車未戴專用安全頭盔的。
第七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罰款:
(一)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或者轉借、挪用、涂改以及使用假冒、失效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
(二)違反規定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橋橋面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上行駛的;
(四)制動器失效在道路上騎行的;
(五)未按照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
第七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元罰款:
(一)未保持非機動車號牌清晰、完整的;
(二)登記項目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兩車以上共載一物的;
(四)在車行道內滯留的;
(五)行經人行橫道或在允許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未避讓行人的;
(六)設有轉向燈的非機動車轉彎前未開啟轉向燈的;
(七)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在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等過街設施以及在路段橫過道路時,未下車推行或者突然折返的;
(八)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九)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被交通信號放行進入路口,或者遇有停車信號時未停車等候從路口外邊繞行的;
(十)在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第七十七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在100米范圍內設有人行橫道線、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未在人行橫道線、過街設施內通過的;
(二)進入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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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打鬧以及進行其他妨礙交通安全活動的;
(四)攜帶寵物時未妥善看護,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五)在車行道上招呼車輛、停留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的。
第七十八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在機動車未停穩或者等信號時上下車的;
(二)從車窗、左側車門及車廂上下車的;
(三)乘坐貨運機動車時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的;
(四)乘坐摩托車未戴專用安全頭盔的。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條 對通過照相、攝像、測速儀、酒精測試儀、稱重儀、交通違法自動記錄系統以及其他交通技術監控檢測設備獲取的資料認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嚴格執法以及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條的規定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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