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專業技術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對于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大型或者技術復雜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可以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但是應當選擇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協調與配合。
第十九條 承包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總承包方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可以將所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部分專業或者非主體業務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分承包方不得將承包的業務再分包。
分承包方對總承包方負責,總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勘察、設計業務,以任何形式轉手發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水、電、燃氣、消防、抗震設防、供熱、電視、通訊等專業設計,不得分別發包,應當統一勘察、設計,統一出圖,禁止行業或者部門壟斷。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前,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使用國家和省制訂的規范合同文本。
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和省沒有規定取費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額度,向勘察、設計單位支付勘察、設計費。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質量,向建設單位提供勘察、設計文件。
第二十四條 省外勘察、設計單位承包本省勘察、設計業務,應當持其所在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和資質證書,到本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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