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組織安排施工項目。
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審定,做出調整或者不予調整決定。
第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綜合規劃,根據地下管線等相關行業發展需求,結合道路建設計劃,確定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年度建設項目,并納入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劃。
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務等相關部門,組織相關地下管線單位確定政府用于供熱、排水等老化管網專項補貼項目,納入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對項目實施情況跟蹤監督。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定的建設日期前30日,持地下管線工程立項的批準或者核準等有關文件及資料,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報建后,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護單位,對地下管線綜合總平面進行會簽。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軍事管理區外的國防地下管線的,應當邀請有關軍事單位參加地下管線綜合總平面會簽。
第十六條 綜合平面會簽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報批圖。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綜合總平面內的地下管線單位進行現場踏查,綜合會簽。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填寫《地下管線監護交底卡》,建設單位填寫《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承諾書》,明確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監護范圍和管護責任。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
供水、排水、熱力、燃氣及地下公共設施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八條 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
(四)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
(五)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
(六)應履行工程招標程序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提供施工中標備案通知書。
主干線與用戶接入區間的地下管線工程辦理施工許可,可只提供本條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建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4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即日下達不準予許可告知書。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重點工程涉及地下管線建設的,應當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現場進行聯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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