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煤礦山,是指用于開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固態、液態、氣態礦產資源的礦山。包括依法從事非煤礦礦產資源生產、建設、采掘施工和地質勘探的企業。
非煤礦山企業的選廠等其他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視同非煤礦山企業管理。
第四條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實現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管理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主體,對本轄區企業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市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監督各縣(市)區、五大連池管委會(以下簡稱各縣市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國土資源、公安、工信(或礦產辦)、質監、衛生、城鄉建設、環保、工商、工會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及時通報有關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
第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義務,對危害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負有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舉報。
負有職責的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報告或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企業安全保障
第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其他法定資格(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其他法定資格(質)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ㄒ唬﹫绦杏嘘P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ǘ┙⒔∪⒙鋵嵃踩a責任制;
?。ㄈ┙M織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ㄎ澹┍WC安全生產資金足額投入,并有效使用;
?。┍WC生產經營場所的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ò耍┙M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非煤礦山生產或者采掘施工企業除應遵守本條前款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氖碌叵麻_采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4名;
(二)從事露天開采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2名;
(三)保證每個獨立生產系統的每個班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
第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方可任職或者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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