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發包或者出租生產項目、場所、設備的,應在發包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水平等進行調查,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三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一)采礦權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ㄈ┌l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傷3人及3人以上事故的;
?。ㄋ模┢渌厥馇闆r。
非煤礦山企業應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并自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編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三十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并嚴格按照規定范圍使用。
第三十四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應按照《黑龍江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監管辦法》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谩?/p>
第三十五條 從事地質勘探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技術力量和資金投入。
第三十六條 地質勘探企業在實施地質勘探前,應依法編制勘探設計施工方案,并按照勘探設計施工方案組織勘探施工。
勘探設計施工方案包括勘探設計依據、勘探范圍、勘探工作方式、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機構、勘探時限等。
第三十七條 外地非煤礦山的施工企業、地質勘探企業進入轄區內作業的,應到負有職責的部門登記備案,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含因政策調整進行企業整合)非煤礦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將安監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意見作為各級發改委、工信委對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竣工驗收、備案的前置條件。
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視情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未通過“三同時”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生產許可手續,非煤礦山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不得開工投產。嚴格落實勘察、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面責任。
第三十九條 需要編制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專篇。
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審查時,應邀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參加。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對安全專篇提出審查意見。
第四十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應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四十一條 非煤礦山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對同一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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