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以下簡稱《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安監[2007]4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黑龍江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股份公司等及所屬煤礦,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煤礦企業申請行政許可、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變發和管理、駐地安全監察分局(站)實施屬地監察的原則。
一、申報對象
第一條?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中央直接管理的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
二、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配備救護裝備。
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鄰近有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第十條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企業勞動定員標準。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的所屬煤礦(井工礦或井、露天礦)除應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二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后,經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依法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符合實際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井工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2.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有各煤層的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4.礦井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5.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 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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