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燃氣安全規程,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確保燃氣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和安全供氣。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燃氣企業的專業管理、安全、技術和操作等從業人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培訓后上崗的,由市燃氣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聯合培訓,統一教材、統一考試、統一頒發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從事壓力容器作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安全值班制度,設立搶修值班隊伍,配備搶險設備,公開報警電話,保證及時、有效搶險。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防護區內修建經過會簽同意的建筑物、構筑物,燃氣企業接到施工單位現場監護通知后,應當及時派人現場監護。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液化石油氣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與瓶裝燃氣企業簽訂安全運輸合同,并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未簽訂安全運輸合同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進入瓶裝燃氣企業生產區。
違反本條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危險品運輸有關規定,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拉運超過檢驗期、不合格的充氣鋼瓶;
(二)摔、砸或者上下直接堆放鋼瓶;
(三)把槽車作為臨時貯罐使用,從槽車直接充裝鋼瓶;
(四)裝載液化石油氣的運輸車輛在人員密集場所、主要街道、明火地段、居民區及非專用停車場等處停留;
(五)進出液化石油氣廠站生產區的車輛不配戴防火帽(罩)。
違反本條前款(一)、(二)、(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前款(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燃氣分銷站點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地點開展業務;
(二)收發與本企業簽訂安全運輸合同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拉運的鋼瓶;
(三)收發在本企業建立用氣檔案的鋼瓶;
(四)從業人員上崗時配戴統一標識;
(五)發放合格的鋼瓶;
(六)過夜存放鋼瓶,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違反本條前款(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阻礙燃氣企業開啟燃氣進戶栓;
(二)用膠管過墻或者穿室使用燃氣;
(三)將有燃氣設施的房間作為居室使用;
(四)在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的腐蝕性物質,或者搭設和使用非燃氣旺火爐具;
(五)擅自動用損壞燃氣計量裝置、調壓箱、管道、閥門、加氣機等燃氣設施;
(六)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盛裝、使用燃氣;
(七)將鋼瓶倒置、加熱使用或者露天存放;
(八)隨意傾倒鋼瓶內的殘液;
(九)用燃氣鋼瓶互相轉充燃氣;
(十)擠、占、壓燃氣管道、設施;
(十一)其他危及燃氣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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