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的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安全適用、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節能環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經淘汰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墾區、國有森工林區內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第八條 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與其從事的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標準、類別、級別和核定、升級、增項、變更等,以及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 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檢驗。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在確定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學時和內容,定期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業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應當使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資質證書、執業人員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出圖專用章、施工圖審查專用章、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嚴禁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執業人員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出圖專用章、施工圖審查專用章和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專業技術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對于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大型或者技術復雜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可以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但是應當選擇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協調與配合。
第十九條 承包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總承包方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可以將所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部分專業或者非主體業務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分承包方不得將承包的業務再分包。
分承包方對總承包方負責,總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勘察、設計業務,以任何形式轉手發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水、電、燃氣、消防、抗震設防、供熱、電視、通訊等專業設計,不得分別發包,應當統一勘察、設計,統一出圖,禁止行業或者部門壟斷。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前,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使用國家和省制訂的規范合同文本。
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和省沒有規定取費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額度,向勘察、設計單位支付勘察、設計費。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質量,向建設單位提供勘察、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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