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 />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第一條 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范氣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的氣象工作。
??????? 市(行署,下同)、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 省監獄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 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具體負責本系統氣象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以下簡稱氣象臺站),應當充分發揮其先進設備和技術優勢,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及時準確的氣象信息。在確保氣象公益服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 縣氣象臺站在開展公益性氣象服務時,應當把為農業生產服務作為重點,積極主動地為當地農業生產提供所需的公益性氣象信息。
??????? 氣象臺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氣象技術規范、氣象裝備和業務標準,遵守氣象工作制度。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氣象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本級應當負擔的基本建設投資、有關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
??????? 第五條 縣、市和省根據當地需要所建立的不屬于國家統一布點的氣象臺站監測系統、氣象服務系統、氣象通信系統、天氣預警系統,以及為農業綜合開發、氣象科技扶貧、抗旱、森林防火、防災減災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本級財政承擔。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現代化建設,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培養氣象人才,保護和利用氣象科技成果,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艱苦和貧困地區的氣象工作。
???????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編制全省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范圍,納入城市規劃或者鄉村建設規劃。
???????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和本辦法關于保護范圍的規定,不得在保護范圍內批建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
??????? 第九條 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一般氣象站和自動氣象站觀測場周邊探測環境的保護范圍:
??????? (一)觀測場邊緣與周圍建筑物、樹木等其他遮擋物的距離,為該遮擋物高度的十倍以遠;
??????? (二)觀測場邊緣距鐵路路基200米以遠,距水庫等大型水體100米以遠、并在水工程保護范圍之外,距公路路基30米以遠;
??????? (三)觀測場邊緣距對觀測有影響的熱源、電磁輻射、化工污染、煙塵等源體500米以遠;
??????? 禁止向觀測場周圍50米以內排放廢水、廢氣、堆棄垃圾。
??????? 第十條 高空氣象站、大氣本底站、氣象雷達站、酸雨站、雷電監測站等特種氣象探測環境,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保護范圍外,實行特殊保護:
??????? (一)天氣雷達天線與周圍障礙物的仰角小于0.5度;
??????? (二)觀測場主導風向上風方5公里內無大型污染排放源;
??????? (三)觀測場周圍1公里內無大型燃燒熱排放裝置;
??????? (四)觀測場周圍無干擾氣象探測的無線電發射和電磁輻射裝置;
??????? (五)大氣本底站觀測場周圍1公里內的地形地貌、自然植被應當保持長期不變。
??????? 第十一條 氣象臺站的臺站址應當保持穩定。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特種觀測站或者其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需要遷移一般氣象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 未經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
??????? 遷移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進行,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 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選定新臺站址,新臺站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和對比觀測。
??????? 第十二條 氣象儀器、設備、標志和通信線路、信道等氣象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 第十三條 氣象臺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送檢氣象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四條 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分級負責制度。
??????? 省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負責發布全省范圍的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分區指導預報、省人民政府用于防災減災決策的氣象預報和專業預報。
???????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負責發布本行政區的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分縣指導預報、市人民政府用于防災減災決策的氣象預報、所在城市單點預報和專業預報。
??????? 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站負責發布本行政區的補充、訂正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縣人民政府用于防災減災決策的氣象預報和專業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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