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電磁輻射監管職責。對電磁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移動通信基站,應當依法處理。
???????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應當配合電信設施建設,為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進出居民小區進行電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
???????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進入居民小區業主享有專有權的住宅內進行電信設施建設或者改造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
??????? 第三章 電信設施保護
??????? 第二十七條 電信設施產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一)定期檢修和維護電信設施,落實安全保護責任,完善應急措施,為開展保護電信設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 (二)根據保護電信設施的需要,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置標志,標明電信設施產權人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 (三)根據保護公眾身體和財產安全的需要,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圍墻、柵欄等安全防護設施。
??????? 第二十八條 電信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為:
??????? (一)市區內架空電信光(電)纜線路(含附屬拉線),向兩側水平延伸0.5米,市區外架空電信光(電)纜線路,向兩側水平延伸一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 (二)市區內地下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0.5米,市區外地下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三米;水底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五十米;內河港區內水底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一百米。
??????? (三)室外電信設備及配套設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
??????? (四)野外移動通信基站、機房、通信桿(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 第二十九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
??????? (一)侵占、哄搶、破壞、盜竊電信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電信設施;
??????? (二)將未取得入網許可的設備接入電信網絡,干擾或者中斷正常通信;
??????? (三)非法進入通信網絡系統,或者擅自修改、刪除通信網絡系統數據;
??????? (四)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爆破、燒荒、焚燒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
??????? (五)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沙、采石、取土、挖溝、掘井、鉆探,修建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
??????? (六)向電信設施射擊、拋擲物體;
??????? (七)涂改、拆除或者損毀電信設施標志;
??????? (八)攀爬通信桿(塔)或者在電信設施上附掛物體、拴系牲畜;
??????? (九)其他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
??????? 第三十條 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實施下列影響電信設施安全行為的,應當事先告知電信設施產權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搭建附屬物;
??????? (二)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 (三)鋪設電力線路、廣播電視傳輸線路、燃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設置干擾性設備;
??????? (四)鉆探、爆破、采礦;
??????? (五)建設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蝕性物體的場所;
??????? (六)其他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 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外實施前款行為,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征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一般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確保信息服務暢通。
??????? 第三十二條 架空或者地下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電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后建設單位應當與先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
??????? 第三十三條 電信設施產權人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電信設施維護和管理活動的,該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礙電信設施產權人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正常維護和管理。因阻撓、妨礙行為造成電信設施損毀、通信中斷的,阻撓、妨礙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四條 電信設施產權人在緊急情況下進行電信設施搶修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時通知市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補辦審批手續申請。
??????? 第三十五條 收購、運輸廢舊電信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查驗并留存出售單位、交運單位開具的出售、交運證明,并如實登記經辦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信息。有關證明和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 禁止出售、運輸、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廢舊電信設施。
???????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對危害電信設施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單位和個人,電信設施產權人可以進行獎勵。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電信管理機構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未編制或者組織實施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
??????? (二)未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等信息的;
??????? (三)未依法履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的組織協調職責的;
??????? (四)未依法履行電信設施建設監督職責的;
???????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配套電信設施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九條 對電信設施不符合建筑物荷載要求,或者未保證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責令立即改正或者責令拆除。
??????? 第四十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 (一)違反規劃或者在規劃之外擅自建設電信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 (二)對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筑物、小區綠地、道路等未恢復原狀,也未給予補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損壞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設施產權人未定期維護檢修電信設施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二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設施產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 (一)未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置防護設施或者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二)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嚴重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生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并依法賠償電信設施產權人的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二)違反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五章 附則
???????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并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交換設備、通信傳輸設備和通信配套設備,包括交換機、服務器、數據存儲設備、通信光(電)纜、通信管道、通信桿(塔)、發射天線、保護地線、通信分線箱(盒)、通信交接箱(間)、移動通信基站、通信機房、供電設備、室內分布系統等。
???????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
??????? 第四十六條 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與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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