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成玉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本部門或本單位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應當組織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因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停產停業處理的請示事項,依法及時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項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嚴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進行消防安全行政審批或審核,加強消防產品監督,按照法定時限對消防工程進行驗收;
(三)依法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四)接到火警,應當立即趕赴火場,負責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五)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六)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對消防崗位的人員進行培訓,推動消防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發展;
(七)依法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防火安全協調機構和成員單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消防安全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時,應當重視消防設施建設,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保證消防經費的足額劃撥。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保證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通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保證通信暢通。
教育、勞動、安全生產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經常性、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知識義務宣傳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衛生、旅游、民政、農業等行政部門在依法進行行政管理時,應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措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屬單位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第七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三)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轄區居民。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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