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管,提高運行效率,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原建設部第152號令)、《入河排污口監管辦法》(水利部第22號令)、《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以及對其所實施的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鎮或工業園區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不含企業自建的內部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資格,并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運行監管,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管。
第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的監管負總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管。建立健全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制度和考核制度,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各縣(市、區)加強行業監管工作,據實審核市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對市級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日常監管,每月檢查不少于3次,對縣級城鎮污水處理廠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監管,每月檢查不少于3次。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市環保部門對市級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性檢查每月不少于3次,對縣級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性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縣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檢查工作,每月檢查不少于3次。監督檢查和抽查的內容應記錄制作環境監察報告。環境監測部門每月至少開展1次監督性監測。
各級水利部門是本轄區河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具體監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及審核程序審批設置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并加強監督檢查和管理。市水利部門對市級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監督性檢查每月不少于3次,對縣級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監督性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縣級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檢查工作,每月檢查不少于3次。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通過法定程序選擇污水處理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暫未實行特許經營的,應簽訂城鎮污水處理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式樣、內容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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