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設管理。
1、建設單位要成立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組成的示范工程管理專班,制定示范工程實施方案,明確各自的職責,確保示范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2、示范工程項目要嚴格按照示范工程實施方案實施。建設單位應責成監理單位對實施建筑節能的關鍵工序、關鍵材料、關鍵設備進行重點監督,并組織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整理工程節能實施的技術資料檔案。
3、檔案資料主要包括:主要墻體材料、屋面材料、屋面保溫隔熱材料的熱惰性能檢測報告;門窗的傳熱系數及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強度的檢測報告;節能產品的說明書和推廣使用證;太陽能和地下能源節能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建筑節能的施工資料及專項驗收資料。
(四)工程檢查。
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項目,建設單位要于開工后每三個月向市墻革與建筑節能辦公室報告工程進展和實施情況。質量監督部門和墻革與節能辦,重點檢查已批準的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要求和技術要點在工程中的具體實施達標情況,負責建筑節能分項工程的核查和驗收。
第九條 示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向市建設委員會提出專項驗收申請,待建筑節能專項核查驗收合格后,對專項驗收資料進行整理并報市建設委員會備案。縣(市)工程應通過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初驗,初驗合格后,建設單位向市建設委員會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條 對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備案的工程,市建設委員會將在十堰建設和管理信息網及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工程,由市建設委員會統一公布,并頒發"十堰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證書和標志。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標志應鑲貼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十堰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標識和標志。
第十二條 凡列入示范工程項目計劃,并經市建委核查驗收合格的項目,全額返退墻改專項基金,并享受國家建筑節能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取消其示范資格,并予以公示。
(一)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二)工程項目的節能關鍵工序、關鍵材料、關鍵設備未達到建筑節能技術標準;
(三)列入計劃后一年內未組織實施的;
(四)工程竣工后兩年內未申請節能專項驗收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本辦法與其有沖突的內容,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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