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ǘ┳罱?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三)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ㄋ模{駛證依法經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ㄎ澹┥硇慕】?,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六)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三條 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配備校車的學校應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湖北省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申請表》;
?。ǘ┍緦W校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
?。ㄈM聘用駕駛人員的健康證明;
?。ㄋ模┍緦W校擬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的安全行車責任書;
(五)校車行駛路線圖和??空军c;
(六)本學校制定的校車及其駕駛人員、學生照管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ㄆ撸┍緦W校對機動車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ò耍C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九)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號。
《湖北省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申請表》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校車使用申請后,應在5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本辦法第十三條(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有關內容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簽署審查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送請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日內對本辦法第十三條(七)、(八)、(九)項規定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報請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否則,不予同意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和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后,應在5日內審查完畢。批準申請的,應在作出批準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校車專用標識、標志;不予批準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統一制定。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并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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