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建設和生產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建設與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以及電力調度設施、電力通信設施、電力市場交易設施等有關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應當遵循安全、科學、效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納入任期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常識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自覺保護意識。
鼓勵在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過程中創新管理方法,采用新技術,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電力設施運行的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義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電力設施規劃
第九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結合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以及新農村建設等需要,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適度超前、確保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制定和實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批準、實施電力發展規劃過程中應當根據農村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庫區的生態情況、地理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其予以扶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電力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并將其納入城鄉規劃,依據城鄉規劃審批程序報法定機關批準實施。
編制電力設施布局規劃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經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布局規劃應當及時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及電力設施布局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并統籌安排發電、變電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編制城市新區、舊城區改造及工業園區規劃,應當將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確保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公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電力設施布局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等相互銜接。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區域內開展妨礙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實施的建設。
第十四條 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網、隧道、公用涵道、橋梁等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電力設施布局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相應的電力通道。
第三章 電力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電力設施建設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及電力設施布局規劃進行。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確定的發電、變電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內進行電力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電力設施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力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電力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發電廠、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需要砍伐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砍伐手續,并根據砍伐范圍給予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與其簽訂在通道內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的協議。
具體補償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等對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予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應當及時公告。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開展項目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妨礙、危及電力設施建設的活動。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力設施安全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確需跨越的,應當將易燃、易爆物品搬離,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應當確保跨越安全距離。
對500千伏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內按照安全需要應當拆除的其他房屋,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拆遷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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