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o定向飛行的升空類煙花產品;
(四)禁止個人燃放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
第十條 在限鞭區內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禮花焰火的,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向行政執法機關舉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安監、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并處500元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ǘ┪唇浽S可,單位或者個人在限鞭區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ㄋ模┤挤艈挝换騻€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ㄎ澹ξ唇浽S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安監、環保、城管、工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除按本規定處罰外,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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