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株洲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含鄉鎮、街道辦事處,下同)及各級政府部門。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政府負責人要負責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各級政府部門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行政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政府、同級黨委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指示的貫徹落實;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四)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及時對本行政區的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檢查;
(六)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加強考核,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第五條 各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本行政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安全生產監管的辦法和措施;
(二)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委托,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研究和協調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
(三)組織并參加本行政區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重大活動;
(四)督促、檢查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令有關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
(五)監控安全生產專項目標、控制指標運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六)督促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啟動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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