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或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下級政府及賦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告誡談話,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二)一個季度內接連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且死亡人數合計超過序時進度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接受約談;
(三)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專項任務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管負責人接受約談;
(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特大安全隱患整治任務的,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和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五)對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打擊不力的,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和鄉鎮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六)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約談內容
(一)對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約談。重點是被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的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籌措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二)對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不力的約談。重點是被約談對象對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的現狀及原因分析,采取對策措施,責任體系建設與落實等情況;
(三)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約談。聽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責任落實情況。
第四條 約談小組的設立
約談小組由市政府辦、市監察局、市安監局為成員單位,可根據情況邀請組織部門、人民檢察院參加。被約談人是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任約談小組組長;被約談人是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的,由市監察局負責人任約談小組組長;被約談人為生產經營單位、鄉鎮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的,由市安監局負責人任約談小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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