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流通市場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批發、零售、運輸。依照國家規定,對在本市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運輸活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并通過燃放而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文化娛樂產品。
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等,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爆竹,是指燃放時能產生爆音、閃光等,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的煙花爆竹級別依照《GB/T21243—2007煙花爆竹危險等級分類方法》確定。國家出臺新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依照如下分工履行職責:
?。ㄒ唬┌踩O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經營安全管理,主要負責: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經營條件和發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牽頭組織查處煙花爆竹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和違規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ǘ┕膊块T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負責:審查許可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組織銷毀處置廢棄和罰沒的煙花爆竹制品;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處違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營業執照管理,主要負責依法查處未領取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營業登記手續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行為。
?。ㄋ模┥虅詹块T負責牽頭組織制定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商業布點規劃工作。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煙花爆竹的企業、車輛及人員的資質認定,主要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資質條件的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及相關責任人員。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技術檢測和質量鑒定。
?。ㄆ撸┕╀N社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經營活動管理,主要負責:統一歸口管理全市煙花爆竹的批發經營;擬定市場供應、布點計劃;組織對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點的安全條件、質量體系進行評估,并建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點的管理檔案;宏觀調控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的產品價格及經營方式,檢查、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相關安全標準和政策;參與依法查處非法、違規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工商、交通運輸、供銷、商務等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打擊、治理非法違規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做好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第七條 煙花爆竹流通協會是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主要協調機構,應協調做好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服務性工作,及時收集并反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信息,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查處非法、違規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單位是煙花爆竹安全經營、運輸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工作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九條 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運輸的社會監督。各級各相關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應暢通監督渠道,公布舉報電話,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對發現的非法、違規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曝光。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對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有突出貢獻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積極披露、舉報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獎勵;對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違法經營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章 經營單位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
全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按市內中心區和各縣(市)級行政區域分別劃分設立,實行嚴格控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按照“嚴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城區每個社區原則上不超過1個,農村每個村原則上不超過2個。
鼓勵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與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采用連鎖經營模式,實行統一配送;分布在農村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產品供應,批發經營企業可以視情況向市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設立配送站,配送站的經營、倉儲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禁止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由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審查發證。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行政許可由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編號,控制數量,所在地的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審查發證。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商業布點規劃要求;
(二)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ㄈ┙⒔∪踩a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ㄋ模┯邪踩芾頇C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搬運人員、押運員、配送車輛駕駛員均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在接受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后方可上崗;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且有自主產權的煙花爆竹專用儲備倉庫及安全設施:市中心區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專用儲備倉庫建筑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區、縣(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專用儲備倉庫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500平方米;倉庫的內外安全距離和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安全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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