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七條 軌道交通應當依照國家及其他相關規范設置安全保護區,其范圍如下:
?。ㄒ唬┑叵萝囌九c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ㄈ┏鋈肟?、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垂直電梯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ㄋ模┸壍澜煌ㄟ^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五十米內。
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在制定相關規劃時予以確定。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應當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四十八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的需要,并征求市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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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打樁、挖掘、地下掘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ㄈ┬藿ㄌ裂?、開挖河道水渠、疏浚作業、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等顯著影響軌道交通地下設施安全,危及軌道交通運營活動的;
?。ㄎ澹┓笤O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埋設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軌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移動、拆除和搬遷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ㄆ撸┢渌赡芪:壍澜煌ㄔO施的活動。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的意見。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無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作業前書面征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的意見,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十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保證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
第五十一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保護區的安全狀況進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對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及安全運營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分別報市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應急救援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物資、裝備,成立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培訓、演練,建立與全市應急保障體系聯動的機制。
第五十四條 發生突發事件,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搶救,疏散人群,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同時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及時向上級報告或者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軌道交通專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將突發事件處置、救援等信息向公眾發布。
第五十五條 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臨時性服務規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
當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編制相關軌道交通規劃,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或者未組織專家論證的;
?。ǘ┪窗凑赵瓕徟绦驁笈米宰兏壍澜煌ㄒ巹澋?;
?。ㄈ┪唇浄ǘǔ绦颍米愿淖冘壍澜煌ㄔO施用地用途的;
(四)未履行安全保護區管理相關職責的。
第五十七條 市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職權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ㄒ唬┪唇浭腥嗣裾鷾?,擅自在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進行綜合開發活動的;
(二)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對與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應當統一實施的開發項目進行綜合開發的;
?。ㄈ┚C合開發未優先建設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等公共配套設施的;
?。ㄋ模┪唇浭腥嗣裾鷾剩米詫⑴c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直接相關的權益或者資產進行抵押、質押、置換的。
第五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建設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暫停線路運行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二) 未設立安全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運營管理人員的;
?。ㄈ┪撮_展安全運營的日常檢查和安全性評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
?。ㄋ模┪粗贫ㄟ\營應急處置方案的;
(五)未及時處置、如實報告安全運營事故的;
?。┰试S從業人員未經考核合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的;
(七)暫停線路運行,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ò耍┪幢U宪壍澜煌ㄍǖ馈⒊鋈肟跁惩ǖ?;
?。ň牛┪窗匆幎▽Τ丝蛿y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的。
第六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匆幎ㄌ岢鲕壍澜煌ㄖ敢龑驑酥竞桶踩緲酥驹O置方案的;
?。ǘ┪窗匆幎ü剂熊囘\行信息和換乘指示的;
?。ㄈ┪窗匆幎ㄌ幚沓丝屯对V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ㄒ唬o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
?。ǘ┏謧卧?、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第(三)項至第(十)項禁止行為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第(十一)項至第(十四)項禁止行為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提交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控制中心、車輛段、停車場、主變電所、集中冷站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環控、通信、信號、給排水、消防、防災和報警、機電設備監控、售檢票、電扶梯、屏蔽門或者站臺安全門、站內外導向標志、旅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和公共服務及應急疏散場所等。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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