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工傷康復事業的發展,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做好工傷康復服務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康復是指利用醫療技術、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心理治療、醫學工程、傳統醫學、康復護理、職業培訓等方法,使傷殘職工恢復或部分恢復肢體、器官和智能的康復過程。
第三條 工傷康復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早期介入,系統康復,注重質量”的原則,目的是最大限度恢復工傷職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規劃的實施,對工傷康復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資格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
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已取得工傷康復定點資格的機構中確定定點單位,與之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按協議對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經辦工傷康復費的審核、支付等業務。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簽訂服務總協議,并對協議履行情況考核管理。
第五條 工傷康復的對象是: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確認需進行工傷康復(含康復檢查、康復輔助器具裝配、職業病肺部灌洗等)的工傷職工。
第六條 工傷康復對象確認的程序:
(一)申請: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所在市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申請工傷康復應提供以下材料:
1. 工傷康復的書面申請;
2. 工傷認定決定書;
3. 近期有效醫療資料;
4. 患職業病的有效診斷書或鑒定書;
5. 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照片(3張)、個人和單位詳細地(住)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6.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確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工傷職工工傷康復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醫療衛生專家評審或進行醫學鑒定,依據《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提出是否需要工傷康復的意見并確定工傷康復期。
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需進行工傷康復的,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入康復定點機構手續。
工傷康復終結后一年內和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第七條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接收康復對象后,應在2日內制定出康復計劃,并報工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實施。接受康復的工傷職工,應服從康復計劃,遵守各項管理規定,不服從工傷康復計劃的,應即行辦理結束康復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其費用自理。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動態管理康復計劃的實施情況。完成工傷康復計劃或工傷康復3個月后經評定無進展的工傷職工,應持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出具的工傷康復意見書及時辦理結束康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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