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預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實施的工作,其具體職責:
(一)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
(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三)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檢驗、監督;
(五)駕駛員管理、考驗,駕駛證核發;
(六)車輛號牌、行駛證核發;
(七)路障管理;
(八)設置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安全設施;
(九)維護公路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管理的領導。根據城市規模、道路狀況和社會需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相應的機動車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領導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員會,應當對道路交通實行社會化管理,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個體運輸戶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指導、督促。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文化、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做好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任何人不是違反或者指使、強迫他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控告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核發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駕駛證是車輛行駛和駕駛員駕駛車輛的合法憑證,全國有效。上述憑證,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留。
第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警察上路上崗執勤,應當采取定點與巡邏相結合的勤務方式,認真檢查,違章必糾,依法處罰。
第八條治安巡警,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處罰時,應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處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預防重大交通事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連續安全行車一百萬公里以上的駕駛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交通標志標線
第十條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公路由交通部門負責,市區和縣(市)城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標志標線應當保持完好、清晰,對損壞、殘舊的標志標線應當及時修復、翻新或者更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對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的設置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書面建議。因不及時采納建議引發事故的,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自行修筑養護的專用道路,沒有納入地方道路管理網的,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由修筑養護部門設置與管理。
第十二條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禁行線、單行線,須報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形狀、圖案、尺寸的制作和設置位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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