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必須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劃定礦區范圍批準文件后,頒發采礦許可證前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安全措施的預評價和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合格,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文件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資源整合礦山持安全預評價評審備案表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批復后,由有資質的單位按設計進行工程施工、監理。工程竣工后,進行安全設施的驗收評價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凡省局組織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如果一個設計單位或評價機構一年內有2次因設計或評價質量問題沒有通過審查的,省局2年內將不受理該設計單位或評價機構編制的報告,并對該設計單位或評價機構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對其業務范圍重新核定。
第十一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流程分為11個步驟,即可行性研究、預評價、預評價評審、預評價備案、設計、設計審查、設計批復、施工、驗收評價、驗收、發證 (見附件1)。
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評審及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前要詳細查明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地質勘查報告未經有關部門評審、備案的建設項目,以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不清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第十三條? 水文地質勘查要重點查明對礦床開采有影響的地表水的匯水面積、分布范圍、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動態變化、歷史上出現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沒范圍;礦區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區域地下水對礦區的補給關系,主要進水通道及其滲透性;礦區含(隔)水層的巖性、產狀、分布范圍、埋藏條件,含水層的富水性,礦床頂底板隔水層的穩定性;對礦坑充水有較大影響的構造破碎帶的位置、規模、性質、產狀、充填與膠結程度、風化及溶蝕特征、富水性和導水性及其變化、溝通各含水層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構造破碎帶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議;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廢棄井巷、老采空區,估算積水量,提出防治老空區水的建議。
第十四條? 工程地質勘查要重點查明礦區所處構造部位,主要構造方向,各級結構面的分布、現狀、規模及充填、充水情況,指出其對礦床開采的影響;詳細查明礦體及圍巖的巖體結構、巖體質量,對巖體質量及其穩定性作出評價;可溶巖類礦床,應詳細查明巖溶發育主要層位、深度、發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況及表部覆蓋層的厚度、巖性、結構特征。
第十五條 尾礦庫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勘察應符合有關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查明影響尾礦庫及各構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議,為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勘察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巖土工程類勘察資質,其中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應當具有甲級資質,四等和五等尾礦庫應當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經評審后報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未備案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第十七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安全評價應當具有甲級資質,四等和五等尾礦庫安全評價應當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提交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審查主要資料及內容見附件2),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見附件3)。
第二十條 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采礦許可證(前期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的建設項目和省直接發證非煤礦礦山企業尾礦庫建設項目,由市局對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初審。
第二十一條? 省局受理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預評價申報材料后,礦山建設項目委托“遼寧省安全生產協會”組織評審;全省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統一委托“遼寧有色勘察研究院”組織評審。評審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并對評審結果負責。合格的,由評審機構向建設單位出具評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省局備案(見附件4)。
第三章 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編制《安全專篇》。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設計的,設計單位要對設計變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進行認真分析、論證,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并對設計負責。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或省局直接發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尾礦庫建設項目,由市局對材料進行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初審不合格:
1.沒有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
2.安全預評價報告未按規定備案的;
3.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地下開采礦山和原礦生產能力50萬噸/年以上的露天開采礦山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四等和五等尾礦庫必須由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初審合格的由市局主管領導簽字后報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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