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尾礦庫庫區安全距離,應當由設計單位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構筑物等情況科學論證后,合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 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完成后,建設單位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 由省局負責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由省局組織,省總工會依法參加。審查時,聘請5至7名專家并組成專家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實行專家負責審核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審查不合格:
1.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設施設計原則及措施未落實的;
2.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3.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4.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5.不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進行審查后,應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專家組審查意見”(見附件6)。
第二十八條 省局自收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不含設計單位修改設計說明書和《安全專篇》的時間)。合格的,以書面形式批復(見附件7);不合格的,說明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四章 建設項目施工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文件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并由有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按設計進行工程施工,由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按設計進行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尾礦庫的施工及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甲級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四等和五等尾礦庫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三級及三級以上資質。
第三十一條 礦山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遇到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采工藝以及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主要生產系統需要變更的,或者尾礦庫涉及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隱蔽工程處理、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安全專篇進行修改,報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方可恢復施工,不得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要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需要延長建設期的,要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施工。
尾礦庫建設項目嚴禁未經設計、審批擅自加高壩體。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礦山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建相應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后,應出具竣工報告。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
第三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要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工期施工,在建設工期內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邊建設邊生產違法行為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處罰,嚴重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型露天礦山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工程內容施工完成后,可以進行試生產,但要編制試生產工作方案,并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試生產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尾礦庫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庫容),需要延長試生產期限的,要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要在試生產結束后,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并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排查治理隱患。要確保每班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跟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前,要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否則不得開工。施工過程中,要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每班至少要有1名領導班子成員現場跟班檢查;要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發現施工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施工過程必須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工程監理,竣工驗收時應提交工程監理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轄區內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掛靠資質的施工單位,要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對于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未經審批擅自開工或者不按經審查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故意拖延工期、邊建設邊生產的,要責令其停止建設、生產,限期整改;對于施工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還要依法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
第五章 驗收評價和審查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驗收評價。建設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應當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但不能由原預評價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為方便非煤礦山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減輕企業負擔,可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與驗收評價報告審查同時進行,評價內容納入到綜合驗收評價報告中,綜合驗收評價報告作為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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