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和責任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教育從業人員掌握和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八)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九)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三)組織制訂或者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檢查本企業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
(六)指導和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協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審核承包、承租、協作單位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按規定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和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八)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病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履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本企業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應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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