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工傷和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改進安全生產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制定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規劃,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持續達到標準的企業,享受省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特種設備應當依法登記并經依法批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測檢驗。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踩a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到位;
?。ǘ┰O備、設施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ㄈ┯卸尽⒂泻Φ茸鳂I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ㄋ模臉I人員是否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ㄎ澹臉I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ㄆ撸┈F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ò耍┈F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是否處于可控狀態;
?。ㄊ┢渌麘敊z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定期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報告,實現有效治理。隱患治理效果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價。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按照規定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企業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確保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對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F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發包、出租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ㄒ唬╇p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ㄋ模Π踩a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約定;
?。ㄎ澹ιa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的約定;
?。┢渌麘敿s定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煤礦、非煤礦山應當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班次。
煤礦、非煤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非煤礦山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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