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發揮城市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規劃、整治、建設和保護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河道管理范圍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段。
第三條 城區河道管理,貫徹以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為主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城區河道維持現行管轄范圍。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五里河:錦西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化肥鐵路橋至龍港區茨山北橋;
連山河:連山區東城北河橋下游閘壩前至連山區錦東村;
茨山河:龍港區海辰路高架橋至龍灣公園。
連山區河道管理部門管轄范圍:
連山河:龍王廟漫水橋(太平橋)至東城北河橋下游閘壩前。
龍港區河道管理部門管轄范圍:
五里河:龍港區茨山北橋至稻池村入海口;
連山河:連山區錦東村至渤海錦州灣入海口;
茨山河:東砬山至龍港區海辰路高架橋;龍灣公園出口至龍港區稻池村入海口。
郊區河段由水利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城區河道管理
第五條 有堤防的城區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城區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六條 按規劃修筑的兩岸大堤之間為城區河道的行洪范圍。無堤河段,可按設計洪水位確定行洪范圍。
第七條 城區河道護堤地范圍為堤防背水坡腳處外延20米。防潮堤護堤地為背水坡腳處外延20米,迎水坡腳處外延40米。
第八條 城區河道護堤地外延100米為河道保護范圍邊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范圍內從事污染水資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九條 城區河道和河堤護堤地,護岸工程及河道灘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門統一規劃、整治和管理。
第十條 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套堤、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不含護堤護岸林);
(四)設置攔河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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