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等。
??????? 第三條 盤錦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
???????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市、縣(區)人民政府安監、質監、公安消防、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建設、安監、質監、公安消防、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燃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建設
???????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優先發展管道燃氣業務;扶持具有一定經營實力的瓶裝燃氣經營者整合市場,從事瓶裝燃氣業務。
??????? 逐步取消居住小區內的管道液化氣經營活動。
??????? 第七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和燃氣設施安全運行保障方案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 第九條 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具備《遼寧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 第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該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批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 對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燃氣經營者,瓶裝燃氣充裝單位均應與其簽訂供氣協議,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負全責。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所屬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用戶免費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服務、搶險電話等信息,設專人24小時值班,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 第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設施管理界限的劃分以管道燃氣企業收費結算的燃氣表為界,燃氣表前(含燃氣表)的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燃氣表后的燃氣設施由用戶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燃氣用戶可以委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具體負責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費用由燃氣用戶負責。
??????? 第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 市、縣(區)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設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 第十六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 第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燃氣的企業及車輛,應當遵守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取得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并按許可范圍經營。
???????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十九條 儲存燃氣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燃氣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燃氣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 第二十條 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燃氣氣瓶充裝工作;《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 第二十一條 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 (一)燃氣氣瓶充裝單位對其使用者供氣實行《充裝液化石油氣登記卡》制度?!冻溲b液化石油氣登記卡》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省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由氣瓶充裝單位向其供氣使用者發放。
??????? 民用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氣,應當在登記卡上注明供氣日期、鋼瓶編號、規格、收費金額、供氣單位和經辦人姓名。
??????? (二)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充裝站標志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采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 (三)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市級或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 (四)燃氣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 (五)燃氣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F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準,按標準規定的充裝系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 (六)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
???????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燃氣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
??????? 第二十二條 市質量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燃氣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燃氣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志和建檔情況、自有燃氣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 市質監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結果上報省級質監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監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 市質監部門所屬的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 第四章 燃氣使用
??????? 第二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 (六)盜用燃氣;
???????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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